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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与未来发展方向的调查研究
作者:胡馨允杨楚冰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
【摘要】税收公平原则是构建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原有的税制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文以2018年个人所得税修正为切入点,采用调查分析的手段,探讨其对税收公平的改进和存在的不足,力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完善提供有意义的建议。在未来发展上,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改革方向,同时指出个税改革相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个税改革;税收公平;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更多地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等再分配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原个税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逐渐显现。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颁布,从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征税范围及税率结构、应纳税额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和反避税条款等方面做出相应修改。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体现“减税”和“降负”方面外,在“公平”方面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在调查个人及家庭收入、个税负担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税收公平的改进,并力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完善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一、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进了收入渠道多样化带来的不公平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家庭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趋势。由调查可知,虽然工资仍然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劳务报酬、股息红利、房屋租赁等收入也日益成为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
表1收入来源的统计
表2工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
收入来源越多样化,意味着原有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尽合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不同来源渠道的所得并不合并计税,而是分别适用其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纳税。在居民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收入来源渠道多的人,可分别按照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进行费用扣除,从而少缴甚至不缴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渠道少的人,由于其收入涉及的税目单一,享受的费用扣除较少,缴税金额大于前者。例如:纳税人甲取得月工资薪金所得4100元,纳税人乙取得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600元。按照原制度规定,甲可享受工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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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18元;而乙可分别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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