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
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