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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二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由县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共同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其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方式的调整,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应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一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三是土地出让
f净收益按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中、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六是通过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与管理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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