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95-2007代替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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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f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
f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
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