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案例谈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俞光洪蔡竹聪点击次数:179
案例一: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某大型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甲公司承建该桩基工程后,又将该桩基工程全部转交给另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桩基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甲、乙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对桩基工程合同单价、暂定总价、付款方式、工期、质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全部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在双方办理决算过程中,因对桩基的检测费用、引孔费用等费用的分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乙公司根据《桩基工程施工协议》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某市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桩基工程施工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如何?某市仲裁机构裁决认为,甲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将桩基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桩基工程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但因乙公司具有桩基施工资质,且所施工的项目业主已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双方参照合同进行结算,应当批准。
案例二:某隧道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某工程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该围护工程后又将该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基坑维护工程SMW工法施工,同时双方还对合同暂定总价、合同包干单价以及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工期、质量和结算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有关工程价款的增加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06年6月10日进场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但甲公司迟迟不予以办理结算,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分包工程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如何?乙公司主张该基坑围护工程系典型的再分包工程,故《分包工程合同》中关于签证费用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的程序之约定不具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