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36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主何树山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任: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符合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的相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f第四条【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年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第八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九条【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对2008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