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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推进住房分配货
币化、商品化,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其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通过受托银行向本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自建房。
第三条
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互助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
性和缴贷结合、先缴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f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
第五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阿坝州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和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或不少于建房总价30,的自筹资金;
(四)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
第六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和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金融部门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二期以上的;
(三)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的;
(五)经查实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偿还诚信度较差的。
贷款额度、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f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州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
况、抵押物、家庭经济收入还贷能力、个人诚信度及其他相关条件审核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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