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概述
f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美国对外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概述
(作者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一、外国投资基金进入美国所受的监管投资基金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因此受GATS调整。从美国金融开放的承诺表看,美国对外国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并且实行国民待遇,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经济文化制度的差异,要求外国投资基金的组织与形式完全遵照1940年法案的结果是将绝大多数的外国投资基金拒之门外。目前对外国投资基金的规范主要集中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以下简称1940年法案)、SEC7d1,SEC1975年指南。1、1940年法案7(d)的限制及6(c)的豁免1940年法案7(d)规定,非依联邦或州法成立的投资公司称为外国投资公司;外国投资公司或其承销人不得利用美国邮件或州际通讯直接或间接从事销售或其他证券活动,除非该公司事先向SEC提出申请,并获得登记许可。SEC的审查非常严格:其实质性审查既要求外国投资基金形式符合1940年法案,还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并且
f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在其他方面与公共利益及投资者利益相一致;更严格的是它对申请进行个别审查,因此效率很低。
1940年法案6(c)规定,SEC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豁免任何人、团体的证券发行或交易免受7(d)的约束。但豁免申请同样严格:由SEC进行个别审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听证。
2、SEC:7(d)11954年SEC对7(d)条款进行解释,外国投资公司在美国进行基金活动必须满足8个条件:依1940年法案的实体规则在美国注册成立基金公司;办公人员、董事、投资顾问、主承销商、托管人必须遵守并执行1940年法案的规定,所有合同必须适用美国证券法;办公人员、董事中美国国民必须占多数比例,这些美国国民中必须多数是美国原居民;必须将全部资产、文件或记录的原件、复印件置于美国境内并同意在违反1940年法案的禁止规定时服从清算与分配;必须以美国银行作为托管人,主承销商与审计人员也必须是美国人;基金公司及非美国公民的办事人员、董事、投资顾问,必须指定美国银行作为其在美国活动的代理人;基金公司与其投资顾问、主承销商订立的合同必须适用1940年法案,而且其投资顾问必须将公司有关的文件或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置于美国境内;必须向SEC提供关联机构、投资顾问、主承销商的名单。从7d1可以看出美国只允许外国投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