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立项的,合同事项的主管单位将《一般合同审批表》报送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向合同事项主管单位负责人出具
《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和期限。合同事项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第十三条合同事项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需要
专业支持的,由委托代理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起草完成后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一般合同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凭合同文本、《一般合同审批
表》和《授权委托书》报校长办公室加盖“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合同专用章。一般合同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合同文本、《一般合同审批表》
和《授权委托书》,由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负责合同的实施,并建立合同档案。第十六条一般合同的履行、法律纠纷处理和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五章、第
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
第四章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一节立项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代表学校从事对外活动过程中需要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向校
f长办公会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项理由、事项、合同当事人以及拟订立合同的时间安排等。
校长办公会决定立项的同时,确定重大合同的起草单位、协办单位和执行单位。第二节起草
第十八条合同立项申请获得同意后,由起草单位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和地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在征求专业人员意见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起草单位应当请示分管校领导,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一条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
第三节审批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文本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