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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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解析5:由于邮局工人罢工,导致的接受逾期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该接受依然有效,
除非,发盘人立刻表示该接受无效。我进出口公司未予置理,则认为该授受有效,合同成立,我方应该履行合同。
案例6:我出口企业与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
的即期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后,第一批货物按期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向通知银行交单议付,通知行审核单据后向出口公司议付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通知行应该怎么做?解析6: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的条件是单证相符。它是独立于合同的。因此开证行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要求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不合理,我通知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应予以议付。案例7:某公司按CIF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解析7:这一条款不合理;因为按CIFROTERDAM成交,风险的划分点为船舷,货物越过船舷,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中的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不合理,不符合C组术语的特征。案例8: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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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案例9: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