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哪些直接和间接的权利做出详细的规定,很明显《基金法》回避了公司型基金的存在,同时也回避了基金管理人如何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哪些间接的所有权,这样使得中国只有契约型基金生存的法律环境,所有的基金只凭一纸契约就买断了基金持有人除了收益权以外的
f所有权利,使得在重大的决策上完全成了基金管理人的权力。此外,在我国现行的《基金法》中还存在着对于基金的定义和本质的模糊不清,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样一来,我们根本就不能禁止市场上各种违规行为的操作,使得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成为一句空话。3基金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的监督体系还不足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基金发展环境。首先,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证监会没有被《证券法》明确指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实中的权力是来源于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其次,监管主体行业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的证券市场还过于年轻,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而不是单纯地“关闭与撤销”。最后,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应加入证券业协会。但是目前的自律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4民众的投资意识有待提高我国的基金投资者很大一部分是中老年人,相对来说,他们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投资理念又过于陈腐,总是倾向于投机,符合“羊群效应”。他们没有自己独立分析的能力,又缺乏价值投资理念,这对基金的战略投资造成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开放式基金,如果投资者缺乏理性的话,遇到股市出现波动时,便纷纷赎回,肯定会影响基金的投资策略。现阶段我国由投资者引发的风险比较突出。因此,投资者的无知和不成熟将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5证券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基金的风险难以规避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必须有做空机制才能实现稳定。证券的价格要能够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需求信息。在缺乏做空机制的市场上,如果一些投资者认为某一证券定价过高,偏离实际价值,但如果没有卖空机制,他们对这些证券的判断信息就不能有效地反映到市场上,对价格的偏离也就无法调整,无法使证券价格向合理的方向变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这种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单向机制极大地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