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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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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
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
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
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
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
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
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
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
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
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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