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f二税制结构和税收模式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
税制结构是指组成税收制度的各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另一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一般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
香港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以直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