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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f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
f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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