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