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认真落实我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明确煤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保持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三条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单位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副总工程师是所分管技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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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对所分管部室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
第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一、宋家圪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
工会主席财务总监销售矿长各部部长。
成
员综合部、党委工作部、安全监察部、工会、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机运队、采掘队、财务部、
销售部、供应部部及井下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
二、宋家圪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全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预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负有全面责任。
2、负责研究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目标、规划及其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考核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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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定期组织召开职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