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要求嵌入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中;
(三)在本单位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四)积极配合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工作,认真听取并落实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提出的合规管理意见;
(五)为本单位配备合格合规管理人员,避免分配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六)支持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为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单位重要会议、查阅本单位各类业务与管理文档、充分尊重其独立发表合规专业意见的权利等;
(七)在业务开展前应当充分论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充分听取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审查意见,有效评估业务的合规风险,主动避免开展存在合规风险的业务;
(八)发现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合规风险事项时,及时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对自身经营活动
f
范围内所有业务事项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二)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三)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四)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七)出现合规风险事项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改要求。第十二条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部门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兼任具有业务经营性质的职务。证券公司不得向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分配或施加业务考核指标与任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新业务评估与决策机制,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发表合规审查意见,证券公司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合规审查意见。新产品、新业务是指公司首次开展,需就业务合规性进
f
行论证的产品、业务以及展业方式等。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
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管理需要,对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包括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也包括合规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合规检查,应当遵循客观、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