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四条各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第十五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并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不得由一人全过程经办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业务。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审批程序。
第四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f第十七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法规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行为。
第二十条负责现金管理的人员应定期核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遇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现金出纳工作中,对于破损残缺、不能正常使用的人民币原则上不予收取,应由交款人自行去银行兑换。
第二十二条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反假工作,配备必要的反假工具和仪器,并经常对其进行校验和测试,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切实加强柜面把关工作。对误收的假钞,如能追回的应及时追回,无法追回的应列入差错范围,视同短款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第二十三条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规和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二十五条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