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妇社字〔2008〕17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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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Δ管理办法Δ通知主题词:计划生育Δ管理办法Δ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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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428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第五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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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缓释系统避孕术、各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