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定点就医的方式
f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个人意愿,参保人员在每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可重新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第八条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转诊指导原则办理转诊手续。需市外转诊的,由我市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开具转诊手续,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转外就诊只限外地的一所三级医院,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此账户只限在选定的首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和继承。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第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因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而发生的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确定最高支付标准的报销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
f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40000元;满5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标准为50000元
第十四条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00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患大病可按规定享受大病补助大病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处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07年9月20日前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9月21日至12月10日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