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步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程度,根据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监视检查、行政处分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好、表述清楚、用语标准。
第二章文书制作根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标
f准、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防止产生歧义。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
为定性+案,例如:未获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
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获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分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分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
f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回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别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过失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三条需要交付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