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发表后五十年C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D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27、地理标志权()。A具有专有性B存续不受时间限制C是一种共有权D可以转让28、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A制造专利产品B销售专利产品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D进口专利产品四、论述题(14分,每题14分)29、试述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
)内,又在中国就相
)。
五、简答题(10分,每题10分)30、简述等级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六、案例分析题(10分,每题10分)31、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
f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被告家乐仕公司于1998年9月交来其依法获得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1997年7月24日,授权日为1998年7月3日。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生产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原告富士宝公司多年来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方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83个一级经销单位;500个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