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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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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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五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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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