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
f告知申诉人。(3)对申诉的处理。学校对受理的申诉,应当进行全面的核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被申诉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事实清楚的,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侵犯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其赔偿;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对学校原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学校经过重新审查和复议,应及时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学
f生有权申诉。(4)学校或教师侵犯受教育者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
生科技发明权、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2.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受教育者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受理申诉的机构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学校专门成立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学生申诉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被申诉对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受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明确职责权限,制定规章制度,并且让全体学生和教职工都知晓有关规定。3.受教育者的申诉程序受教育者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受教育者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受教育者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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