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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水利部、水利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1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促进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水利普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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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和《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结合水利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普查档案是指全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水利普查工
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水利普查档案属于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是水利普查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
立健全水利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水利普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有效利用。第四条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一领导,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档案工作应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有关业务制度的完善,主动提供档案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积极协助水利普查机构搞好职责范围内普查档案的专项验收工作。第五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是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
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普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实行同步管理;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经费,为水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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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六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
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并在普查工作完成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部门移交。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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