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人申表填表明修正草案照表
修正定
行定
明
壹、一般事
壹、一般事
一、申人指依公人一、申人指依本法第
申法(以下
二第一所定之各
本法)第二第一
公人第十一款後
所定之各公人
段所「其他性
第十三款所「其他
特殊」之人由主管院
性特殊」之人由
同考院另行定
主管府、院另行定、
及同第二所定之
同第二所定之
市以上公候
代理人、同第三所
人。
定之、副及
市以上公候
人、同第四所定指
定申之公人
及本法施行第九
第二所定兼任之公
人。
二、本法第二第一二、本法第二第一
、第二、第四及
所定公人第一次申
本法施行第九第
及以後每年定期
二所定公人申
申,使用「公
,填具「公
人申表」(如
人申表」(如附
附表一);同第二所
表一);本法第二第三
定之公候人申
所定之、副
,使用「公候
及市以上公候
人申表」(如附表
人申,填
二)。
具「公候人申
表」(如附表二);本
法第七所定之公人
申,除填具
「公人申
表」外,填「公
人信申
配合公人申法(以下本法)第二大公人申之主,爰行文之、款次予以修,增本法第二第二至第四及本法施行第九第二申人之定。
ㄧ、配合本法第二第二、第四、第三、第七、第八、本法施行第九第二所增之「代理申」、「指定申」、「卸()申」、「解除代理申」、「制信」、「申」及「兼任申」等申制度,行文之容、次本法申人所填相申表之定加以增列及修正,以臻明。
二、由於行文不足以
1
f修正定
行定
明
表」(如附表三);本法
含括所有申期及
第八所之公人
申,爰除「第
申,除填具「公
一次申及以後
人申表」
每年定期申」
外,另填「公人
之文字。
申表」(如
附表四)。
三、公人就其本身三、公人就其本身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