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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
f展的先进水平。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
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
f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
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
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
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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