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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对人员离职的行为进行审批,确定离职行为的性质。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第五条离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员工离职过程的工作交接。第六条设备管理、后勤、档案管理、库房管理等部门负责验证并收回离职人员账面设备、工具及其它公司财务。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验证并确定离职员工财务款项的核算、收缴与支付。
第三章离职种类
第八条合同离职。指《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公司和员工单方面不再续签,即构成合同离职。
第九条员工辞职。指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即构成员工辞职。员工辞职均视为员工违约。
第十条自动离职。指员工长期(3个月)无理由不在岗或经过验证已经在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经劝导仍不能返岗的,即构成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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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辞退解聘。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下,公司单方面辞退或解聘员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开除。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下,公司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章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离职申请和辞退通知。1、合同离职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书》到期前2个月,应与公司领导沟通该员工合同续签情况,确认同意续签后与该员工沟通留用意愿。若任何一方没有劳动合同的续签意愿,应通知该员工准备办理离职手续。2、员工辞职情况下。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3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及业务骨干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3、自动离职和开除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该员工或家属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4、辞退解聘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提前30天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四条离职程序。1、员工的离职申请应向部门经理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交总经理批准。2、公司的解聘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决策层决策后填写,报总经理批准后,转给相关人员。3、离职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向离职人员发放《离职通知书》。4、离职人员本人或代理人持《离职通知书》到各部门办理交接和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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