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治国”理念加快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因此,作为财税制度核心的预算制度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案(下文称新《预算法》)。对比新、旧《预算法》,从制度内容上看,重新定位立法宗旨,确立全口径预算制度和预算公开透明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地方政府举债制度、夯实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法律责任等;从数字变化上看,新增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除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总计修改达82处,条文总数由79个增加到101个,全文的总字数从7170个增加到14422个。除此之外,有些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三)主要内容1重新定位立法宗旨新《预算法》对立法宗旨的重新定位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立法宗旨的修改实际上是立法理念的转变,即“政府管理的预算”转变为“管理政府的预算”,“政府管理的钱袋子”转变为“管理好政府的钱袋子”。本次修订删除了“强化分配职能”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修改了“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增补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内容。总之,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定位在人民的主体性和权威性,体现人民财政人民做主,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回归现代财政制度的本质。2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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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提出“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方针,新《预算法》正式将其提升为法律制度。在修订中,删除了原预算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新《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是“全口径预算”的法律定位。新增的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该规定构成了以“四本预算”为内容的横向全口径管理。政府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公共事业。政府本身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说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开支主要来源于以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