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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
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
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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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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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
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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