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持证人自愿申请;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73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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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75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持证人自愿申请;2持证人已注销;3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77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78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持证人变更申请;2变更说明;3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4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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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710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711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