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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承包招标后,没有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工程、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总承包范围内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专业工程经招标人同意分包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依法不需要核准招标方式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一次性备案”,即发包登记后,在合同备案时将所有招标投标资料一并提交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的;(二)依法不需要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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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下(含三级)资质等级可以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中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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