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四、具体事实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员制定。五、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水手优惠政策。六、试点地区的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即使与民政等部门沟通情况。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财政部办公厅20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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