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政发20039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0602【实施日期】2003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3〕9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6月2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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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保证
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
体的项目中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区政府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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