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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三)不动产抵扣需要把握的时间界限不动产抵扣政策均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实施。因此,纳税人需要把握三个时间点:1、营改增实施之日是分界点。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登记并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的,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只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抵扣。2、登记并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是分界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登记并选择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并确认资格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但下列
f特殊情形除外: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3、改变用途不动产的次月是分界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四)抵扣方式的规定纳税人取得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办法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并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情形分别按规定处理:1、对于改变用途的不动产,60部分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40部分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而不是以改变用途的当月起算。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五)申报注意事项1、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取得的抵扣凭证应在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者勾选确认抵扣的当期开始进行分期抵扣。2、分2年抵扣的实质是分2次申报抵扣。3、纳税人分期抵扣时,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主要包括附列资料(二)和(五)以及《本期抵扣进行税额结构明细表》)。对于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按规定实际可以抵扣时,转入当期进项税额自行据实申报抵扣,无需办理其它手续。
f二、会计核算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不动产分期抵扣的40部分进行专门的核算。对不同的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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