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信息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计算机管理,根据省厅、省局、市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技术保障。
第三条我局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管理,运行管理员应选派计算机应用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对每台计算机应根据岗位指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
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现有计算机设备资产管理;(二)新购设备的申请、采购和领用;(三)上级下发设备管理;(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升级(五)耗材和配件的管理;(六)设备的回收、调拨、报废等。
第六条计算机设备资产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
f(一)每台计算机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指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填写设备标签,并将设备标签贴于醒目位置。设备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确因人员调整或工作需要变更用途,需送办公室备案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每年对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组织一次清查。
二我局服务器由计算机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服务器的管理单位是办公室,以后如果系统扩展人员分工则应责任到人。所属各单位服务器的管理单位是各使用单位,管理人由各单位的运行管理员担任。
三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的管理单位我局为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或科室。设备管理人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专用设备使用人为设备管理人;共用设备(共享的打印机、多人共用的电脑)由单位领导指定一名使用人员担任。
(四)不间断电源(UPS)分用于微机的小型UPS和用于服务器与系统的UPS。用于微机的UPS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由UPS连接的台式电脑(微机)确定。用于服务器与系统的UPS的管理单位为服务器与系统所在的单位,我局为办公室,所属各单位为部门或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
(五)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设备,其管理单位我局为设备所在科室,所属各单位为设备所在部门或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
第七条新购设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