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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修改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1412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
规定》的通知2016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工商(注)〔2014〕128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科学制定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条件,省局对《冠江苏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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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5日
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
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登记注
册,但名称前冠以“江苏”或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内资企业、“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
“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江苏”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业,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三)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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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其分支机构可缀以“江苏”字样:(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二)冠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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