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
f(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设备情况;(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三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市场部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预算及投资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