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净重计:净重(
et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1按实际皮重(realtare,oractualtare):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称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并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即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4按约定皮重(computedtare):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3.其他计算重量的方法:
f1按公量计重(co
ditio
ed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成为公量。2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weight):理论重量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3法定重量(legal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为法定重量。净净重(
et
etweight):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
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互谅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也可称为增减条款(plusormi
usclause),合同中有规定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seller’soptio
),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buyer’soptio
)。
f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
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