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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确认)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1号)第七条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55号)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3生育服务登记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行使向相对人公开无保留属地行使向相对人公开无保留属地行使向相对人公开无保留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
f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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