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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定义的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刘恒和阎桂芳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
f组织公开的制度。周健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此外,还有学者分别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阐释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在微观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的法律行为;在宏观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即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制度。
尽管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或者观点出发,对“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视作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开特定信息的活动形式。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现状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廉洁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信息公开使得社会组织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和活动的信息,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反馈,从而实现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下面分别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内容、意义、问题与对策等不同角度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1.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原因与理论基础的研究。多数学者从政治学基础上的人民主权论、法学基础上的知情权理论,以及经济
f学基础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和理论基础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赵威认为,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而知情权包括“信息接受权”和对政府拥有的信息要求公开的权利两种情况。刘笑霞认为,从宪政角度看,公民知情权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人民只有依法对政府享有知情权,才能更有效地评价和监督政府,使政府能更好地对人民的公共意志和利益负责。白丽霞认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而作为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于公民,政府就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吕刚认为,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要求政府实现信息公开以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得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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