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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支付的钱够我给你处理的成本,我肯定给你处理,对排污企业来说,如果超标排放付给你的钱要低于自己建污水预处理系统的钱,对于排污企业也是好事。所以这个项目他们两个直接签污水处理协议有这样一个好的空间在里面,这种情况是支持的。但是这种情况带来的负面情况是,投资人担心到时企业不付费怎么办?所以他想把要园区建设发展公司叫上,因为企业是园区的企业,到时候谈收费、谈合同有便利。所以他们推荐这种模式。
从表面看这个模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建发公司是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公司的股东,园区管委会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方,如果他们是独立的主体,这个结构没问题。但是在我们国家园区管理体系里面,园区管委会和建设发展公司往往是一批人马两块牌子,严格来说他是一个主体,这样就存在问题,当污水处理厂污水不达标时,园区管委会最怕这样的事情,一旦污水处理不达标,会对管委会追究责任,如果他与污水处理厂只有监管关系,他不是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是社会投资方的特许经营公司,如果他在里面有股权,他可能就脱不了干系,就要负直接责任。这是他们最怕的一个问题。另外当排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发生合同纠纷时,本来作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管委会是可以协调他们之间关系的,但由于他在里面占有股权,说话就不那么硬气了。把这两个问题指出来之后,政府方也发现这个结构不太好,所以我们给他换了一种结构,就是把建设发展公司拿出去,只有园区管委会。
f那么投资人担心收不来钱的问题怎么办?出了一个《污水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作为园区对外招商引资的条件,让所有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先看到,要求排污企业要遵守这个办法,从而减轻企业不付污水处理费等一些问题。
这个项目的经验与启示是:需要慎重决策政府资金参与和支持PPP项目的方式。
一是政府资金以单独承担项目建设内容的方式可使项目其他部分具备PPP运作条件,不存在角色错位。
二是政府少量入股PPP公司,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有利于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但在政府监管不断规范完善、提倡政企分开的大形势下,政府为监管目的而入股PPP公司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推敲。
三是实践中个别PPP项目中政府资金完全以市场资金行为入股并占据较大份额,无项目利益分配分红方面的让渡或劣后安排,政府资金对项目支持目标偏移,形成“自己补自己”或与社会资本争利的嫌疑。这在PPP项目运作中需特别予以重视。
(二)投资回报模式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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