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一人。第十一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公司会议,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f(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出资人决定;公司章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再超过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有执行董事担任。第十四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定;(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于资人委派监事一名,监事任聘每隔为三年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坏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公司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职责时由公司会议提出提案;(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必须起诉
f讼。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