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30624颁布时间r
20030710实施时间r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r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一般规定r
第三章 客货运输r
第四章 运输辅助业r
第五章 监督检查r
第六章 法律责任r
第七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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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2003年6月24日r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r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
三、删去第二十条。r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r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r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r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r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
第四条 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