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f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因此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还是建筑面积为300。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
f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其下为21m层高自行车库,其功能主要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答:对于多层住宅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层数,如9层跃10层时,仍按9层计。5、设室内消火栓时,底层层高不超过22m,是否算一层?答: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6、单元式住宅,下面五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