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及考核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说明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安全内务管理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五章道路、车辆运输管理第六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七章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第八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九章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安全管理第十章防汛管理第十一章消防管理第十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三章综合管理第十四章协调管理第十五章安全文明施工考评附表《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评分表》第一章说明1、为规范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标准和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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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2、本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为公司管理标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基本要求1、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牵头组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有业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安委会的统一领导,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在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并全面遵守安委会、业主和监理单位制定的和各项安健环管理规定及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应付和拒不执行。2、施工作业中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安委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并可根据其性质予以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由安委会研究处理。3、发现事故苗头、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推诿、回避。由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责任。4、施工作业面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和安委会安检人员停工指令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此而发生事故的,除按照合同规定处罚外,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5、业主安监部门对工地范围内存在的各类安健环隐患和管理漏洞以书面整改通知形式下达,整改单位如有异议则应在通知下达三日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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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书面形式向安委会申诉,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或研究后予以认定和批复。6对于未按通知要求整改(包括安委会重新认定须整改的)单位处置如下:61整改到期限时,未书面向监理和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的,每延迟一天罚款200元;62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未达整改要求的按已颁发相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并允许在限期内再次整改;63在规定的再次整改期限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即责令其停工整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