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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专用线共用费,由专用线企业向使用单位核收,也可由站区办公室代收,每月15日前由专用线企业将应划转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一次交本站区专用线共用办公室,站区专用线办公室按第十条的规定划转给各有关单位。第十三条核收专用线共用费要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收款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购领。其收入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以路养路。专用线共用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纳税,然后分配。第十四条各单位所收费用,年终有余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转下年用于有关设备更新改造和维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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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推动专用线共用工作的开展。第十六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命名为“专用线共用先进单位”和“专用线共用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从共用费中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对管理不善给使用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收乱收费的,拖欠或欠缴共用费的、制度不健全的,除免去评比资格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共用业务;对未经批准开办共用的,要立即停止共用业务,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项工作由当地经委会同铁路分局和站区共用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第十章附第十八条则
铁路车站必须根据共用合同办理取送车作业。无合同者,不准
送车。由于铁路货场作业能力紧张,无货位接卸时,临时到共用线装卸车,需经货主、站区共用办公室和专用线企业同意,可办理临时共用。第十九条共用线产生的无法交付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废止黑计经交字19881263号文件,其他未尽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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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共用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黑经贸交联发1998269黑经贸交联发1998269号1998
各地市、县经贸委,物价局,各铁路分局、站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铁道部、国家经贸委《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经贸委、哈尔滨铁路局、省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贯彻执行中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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