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结合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第十七条新建工业企业的布局应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地物,避免或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产生工业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第十八条工业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严重影响人们、学习和工作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无效的,环境保护部门可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f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转产或搬迁。第十九条禁止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新建、扩建有严重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
项目。第二十条凡生产有噪声控制标准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质量检查,超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和
销售。不准进口不符合我国环境噪声控制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第二十二条在建筑施工场所使用各种产生噪声、振动机械的,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第二十三条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的建筑施工场地,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打夯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振荡器、电锯和其它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作业。因抢修、抢险或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使用上述设备作业的,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各种环境噪声。第二十五条在市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设备,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影剧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特级防火单位燃放鞭炮。第二十七条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高噪声的工具。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四邻。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积极检举、控告并协助控制和消除环境噪声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