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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若因特殊原因不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f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检查与第四章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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