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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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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六、对出口原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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